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憋屈!法院裁定书没能保住拆迁补偿房
发布时间:2021-03-19 点击数:1417

厂房拆迁、置换房产,本是一件正常的事。可是,明明签了“房屋置换协议”,却拿不到置换的房产;法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置换的房产竟然还是被卖了。黑龙江省依兰县居民刘喜岭怎么也想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他的600平方米的厂房,变成了新大楼,他既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也没有得到等值的房产。为此,他已经奔走了十余年,“只要我有一口气,我就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600平方米厂房拆迁 签协议置换门市

据刘喜岭介绍,他今年64岁,曾在依兰县经营着一家涂料厂,位置在中央大街西段。当时整个工厂占地2800多平方米,其中厂房占地600平方米,价值2000余万元,是一家股份制公司,他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2009年9月22日,依兰县拆迁管理办公室突然在涂料厂大墙上贴了“拆迁公告”,经依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按照依兰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将对刘喜岭工厂所在位置进行拆迁。拆迁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至9月27日。刘喜岭说:“拆迁公告来得非常突然,我们临时花高价在其他位置租赁了厂房,又赶紧与拆迁办和开发商取得联系,最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置换房屋的协议。”

刘喜岭给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间为2009年9月23日。协议显示,乙方刘喜岭有577.5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要求产权调换(房照面积620平方米),甲方王旭东(开发商)同意产权调换,乙方换取甲方新建楼西侧门市楼600平方米(间隔成8个屋),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

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 置换门市仍被卖

为了保险起见,刘喜岭于2010年7月14日向依兰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旭东开发的依兰县中央大街祥和小区三号楼一楼600平方米门市和后面120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该被保全房产系置换后应交付给刘喜岭的房产)。法院出具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令刘喜岭没想到的是,在财产保全期间,依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原为房产局),仍为这些房产办理产权手续,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他人。

刘喜岭拿出一份《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上面是购买这8家门市房的其中一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刘喜岭说:“当年,王旭东带着这几家购买房屋的人一起去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根本没有告之他们,我们之间已经签了‘房屋置换协议’。”

工厂拆了 置换房被卖 拆迁款也没有

11日,记者来到依兰县,在刘喜岭的带领下,来到他的工厂被拆迁的地方。这里位于中央大街西段,这里楼房林立,一楼的门市经营红火,有美发店、饭店、超市等。

刘喜岭指着一排门市房说:“这连着的8家门市房,还有后面120平方米的车库,原本都是属于我们工厂的,但被开发商卖掉了。现在,我们工厂被拆了,换来的房子也被卖了,拆迁款也没有拿到。你说冤不冤?这十余年,我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有一天拿回属于我们的房产。”

房产部门: 档案里没有 民事裁定书

为什么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下达了刘喜岭申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而依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为房产局)仍为保全期间内的房产办理了产权证呢?12日,记者见到了依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董文生。

董主任说,按规定,房产在保全期间,是不允许办理产权证的。当时还没有不动产登记局,还是房产局。当年负责这件事的人员现在都调走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

刘喜岭说,在民事裁定书下来的当天,他就给当时的房产局大厅负责办产权证的杨姓工作人员送去一份。董主任说,个人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相关人员来送达,并且接收单位要在上面盖公章。他随后让工作人员查了一下当年的档案,称没有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董主任让记者一行人再去法院查一下。

刘喜岭随后又给当年房产局的杨姓工作人员打去电话,他称时间太久远,已经记不清当年的事情了。至于法院来没来人送达这份裁定书,他都记不清了,即使送达了,也是直接交给当年管档案的人员,他没有经手。

据刘喜岭透露,目前开发商已经联系不上,他当年是挂靠在佳木斯一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开发的。2021年3月15日,刘喜岭去了佳木斯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企业注册情况,经查,该公司已经于2020年3月注销。

法院: 房产部门称 不能扣押在建房产 就把裁定书拿回来了

记者又来到依兰县人民法院,经过层层审查后,记者见到了一位办公室主任和一位石副院长,记者想了解一下,当年法院人员是否送达了这份民事裁定书?石副院长说,因为时间久远,需要调取卷宗,他们需要汇报领导后才能给予回复。之后,办公室主任给了一位新闻发言人法振伟的电话,称所有事情都可以询问他。

记者给法振伟打电话,询问当年法院人员是否给房产局送达了这份民事裁定书?当时是谁签收的?他说需要回去查看卷宗。

15日,记者接到法振伟的电话,他说他查了卷宗,又询问了当年的一个办案人员,确实有法院的办案人员拿着这份民事裁定书去房产部门,但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工程属于在建工程,当时没有办理产权,所以房产部门没有权力扣押房产。法院的工作人员就把裁定书又拿回来了。

律师: 当事人应获赔偿

17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苗春雷。据其讲,刘喜岭这件事是正常的拆迁置换房产,这件事已经经过法院的裁定。目前,根据黑龙江省高院下达的裁定书的内容,已经确认了刘喜岭的相关权属。按法律规定,刘喜岭应该获得双倍赔偿,应该由王旭东及挂靠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整个案件中,如果相关行政单位出现错误行为,可启动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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