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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士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16 点击数:1821

冯立士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78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士,男,19894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20131111日被抓获,1119日被刑事拘留,12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士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12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立士、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冯立士伙同其父亲冯某甲(另案处理)、哥哥冯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能够介绍工人到俄罗斯打工为由,在濮阳县胡状乡大柳寨村非法招收董某甲、王某某、崔某某、董某乙等118出国打工工人,收取费用331400元人民币。冯某甲将其中19名工人以旅游签证带到俄罗斯打工,其余98名工人中有96名工人缴纳费用后,至今未被送到国外打工,交纳的费用也未退还。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冯立士,宣读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同案人冯某乙供述,证人张某某、田某、张某甲等人证言,出示了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短信息记录、务工人员明细表、聊天记录、收款条、转账凭证、电子邮箱收发邮件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立士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非法招收工人出国打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立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只是帮助冯某甲抄了一次记录工人姓名的名单;因为冯某甲不识字,通过电子邮箱给王某发过几次邮件联系外出务工人员的事宜,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士的犯罪事实、定性辩称:被告人冯立士在其父冯某甲的要求下,对已收取费用后的工人名单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与冯某甲的共同犯罪,指控被告人冯立士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冯立士伙同其父亲冯某甲(另案处理)、哥哥冯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能够介绍濮阳县胡状乡大柳寨村董某甲、王某某、崔某某等111名工人到俄罗斯打工为由,非法收取费用,共计300000余元。后董某甲等人未能出国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立士供述:证实我帮助冯某甲招收工人去俄罗斯圣彼得堡打工了。冯某甲和王某电话联系的时候,不会说普通话,他就让我接王某的电话,我再将王某说的话讲给他,将他的意思转告给王某。给王某联系发收邮件也是我帮助冯某甲办的。还有记录招收的工人的名字和收工人的钱。冯某甲第一次到俄罗斯打工时认识的王某,冯某甲在俄罗斯给王某干活。他们在电话中谈如何招收介绍工人去俄罗斯打工的事情,王某让冯某甲找到多少工人,每个工人收多少钱,还有在电话中谈到去俄罗斯打工的待遇,最后谈到工人到俄罗斯打工每月要有保底7000元的工资。冯某甲还安排我给王某要了劳务合同,当时也害怕被王某骗了。冯某甲是从2012年年底腊月份开始招收介绍工人的,具体招了多少我不清楚,我知道的大概80多人。当时王某说冯某甲带着工人到俄罗斯后,在工地上让他带工,不用干活。开始每名工人收的是2300元,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钱都在冯某甲手里。当时冯某甲要我记账,我将报名工人的名字、电话、哪个村的、多少钱都记在一个花色封皮的笔记本上了。有的报名的工人要我家代办护照,就多交了代办护照的钱和照片的钱,有的交了2600元含代办护照的钱。冯某甲给我办护照的钱后,我托人找了个“托儿”办的,包括照相、请托费、护照费,办好一本护照是460元,我办了有40多本护照。

冯某甲之前去过俄罗斯打工,他回国后,就有人打听在俄罗斯打工的情况。开始是胡状乡孟庄村的孟某某先找冯某甲的,后来大部分人是通过其他人亲戚朋友介绍陆续找的他报的名。胡状乡老王庄村的王某某之前和我一起在郑州打工,关系比较好。我给王某某谈到我父亲冯某甲在俄罗斯打工的事情,王某某知道后就想和冯某甲一起去俄罗斯打工。2013年过年之前,王某某和他们村的其他人到我家找冯某甲,交的钱报了名。他们交钱时我不在场,后来冯某甲将写好的名单和钱数交给我,我再抄写到笔记本上。具体今年几月份我忘记了,王某安排唐某某到我家,当时我在场,唐某某从我家将护照带走了,多少本我不记得。冯某甲还让我通过邮政储蓄给唐某某的账户里打过去100000元现金。当时我不放心,还让唐某某给我家打了一张收据,用手机拍了唐某某的照片。我是通过QQ邮箱和王某联系的。我的QQ号码是850999501,网名:何必何苦何求,密码是W123456W。干这件事都是冯某甲逼着我干的,我都不愿意干,他就吵我骂我,我不听话他还动手打我。

2、同案人冯某乙供述:证实去年我父亲冯某甲在俄罗斯王某的工地上打工时认识了王某,王某让冯某甲给他在老家带工人过去的。我没参与介绍出国劳务工人,我弟弟冯立士参与了。可能是过完年之后开始招工的,有的交了2000多元,有的交了4000元,价格是王某定的,共吸收了大概有110多人,收取大概有20多万元现金。那些人交钱是为了通过我爸出国,我记得经我手点了有47000多元。一般都是冯某甲和冯立士收的,我只收了一部分,一般都是冯立士打的欠条。当时给工人说的是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工人办好了出国签证和飞机票,交的钱就不退了,如果去不成的话,就将钱退给工人。其中给了王某10万元,剩下的钱让我结婚用了。冯某甲跟王某联系的,王某承诺的是每月保底工资7000-8000元人民币,每天干10个小时的活,包吃住,加班另算。冯某甲和冯立士也是这样给工人说的。我听说王某的公司叫什么“凯莱”公司。今年麦收之后,冯某甲带走了有20名工人在俄罗斯务工,干楼房装修的活。公司那方签合同了,工人可能没有签。其他工人一直去不了俄罗斯是因为王某一直不能兑现,一直往后推。招收工人输送到国外务工,我家作为中间人收费没有合法的经营证件。工人的护照有冯立士代办的,有工人自己办的,办的是旅游护照,工人护照办好之后交到我家里,是王某安排一个叫唐某某的人来我家拿走的。让工人办理出国旅游护照是王某负责安排的。出国签证是王某负责办理的。10万元现金是冯立士通过银行账户汇给了唐某某,唐某某将钱给的王某。唐某某从我家里拿走了103本护照,后来我给他邮递过去了几本,是王某安排我将护照邮递给了田某。邮寄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2B,中旅旅行社。我们通过电话、短信还有网上QQ聊天联系的,田某的电话是13146454388QQ昵称可能是行走俄罗斯。

3、被害人董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正月十四,安某某说柳寨村的冯某甲能办理去俄罗斯的打工手续,第一个月8000元,以后每月都是10000多元,每天干八小时。我觉得条件不错,下午我和安某某去了冯某甲家问他出国打工的事情。冯某甲说第一个月8000元,以后每月都是10000多元,每天干八小时,一个月歇四天。需要办个旅游护照,第一批农历二月初走,签证费2400元,第二批农历二月二十五左右走,签证费4000元。我托人办了旅游护照。2013228日我到冯某甲家见到冯某甲和他儿子冯立士,清河头乡有六、七个人在交钱。我拿出2400元给了冯立士。我问冯某甲走不了管退不,他说管退。第二天我又和董某乙、高相党去了冯某甲家,他们俩每人交了4000元。过了几天我把护照给了冯某甲。农历二月初我打电话问冯某甲能走不,冯某甲说俄罗斯那边有事得等一个多月,然后就是往后推。前几天我和他联系,他没说什么时间走,我要退钱他不退,然后再和冯某甲联系他不接。

4、被害人董某乙陈述:证实我听董某甲说冯某甲能办理出国打工手续,2013315日前后我和高相党在冯某甲家每人给了冯某甲4000元,冯某甲没有给我收据,只是记下我们的名字、住址、电话号码。冯某甲让我自己办理护照,说办理旅游护照,工作人员就不问我了。我的旅游护照出来后,我给了冯某甲。20135月份前后,冯某甲让我们去签合同,我们去后冯某甲给我一份空白劳务合同,也没有让我签名、按手印。后来冯某甲的电话打不通,我就去了冯某甲家,冯某甲的大儿子说他爸带了第一批人先走了,让我以后和他联系,到现在都没有出去打工。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冯立士到我家找到我说他父亲冯某甲在俄罗斯打工,那里的老总看重他,让他带工人,在俄罗斯打工一个月能挣8000元,管吃住,我感觉待遇还可以就答应了。冯立士还让我在村里找十几个人去,每人要交2400元费用,我可以中间抽取100元的介绍费,去俄罗斯打工这钱就不退了,去不成2300元还退回来。办好护照后,2013年正月二十就能走。我找了我村的王某甲、崔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还有清河头乡管五星村我姨夫。我将每人的2300元现金给了冯立士,随后在冯某乙的父亲冯某甲陪同下办好了护照,冯立士将我们的护照收走了。后来我村的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不去了,我将他们交的钱给冯立士要回来。算是我和王某甲、崔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和我姨夫我们七个交了16100元的费用和我们的护照,就等着跟冯某甲去俄罗斯打工。等到正月二十我们找冯某甲,他说俄罗斯天气冷,没法干活,要我们再等一个月。一个月后我们又去找他,冯某甲以工地没有料为由往后推。到四月份我们还去不了,又去找他,他实在没有理由了,给我们说如果到六月份再走不了,给我们每天发200元的工资。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去成俄罗斯,又不给我们发工资,所以我们就到他家要求退钱。

6、被害人崔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陈述:证实每人向冯立士交了2300元出国报名费,并在冯某甲陪同下办理了护照,冯立士还拿了一些合同让看。至今未能出国,钱和护照也未退还。

7、被害人鲁某某、鲁某甲陈述:证实和同村的鲁某乙、水杨村的张某某、张某甲、赵某某、任某某、任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关某某、关某甲一共十五人去的冯某甲家交的钱。让冯某甲代办护照的交了2560元,有护照的交了2400元,一共是37760元现金。当时交给冯某甲,冯立士代冯某甲给我们十五人打了一个总条。至今没能出国,钱和护照也未退还。

8、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我将丈夫鲁某丙的2400元和女婿李某甲的2600元出国报名费交给冯某甲,冯某甲代李某甲办理了旅游护照。至今未能出国,钱和护照也未退还。

9、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实去年我妻子郭某再到柳寨村碰到冯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张某甲说冯某甲在俄罗斯打工,待遇不错。郭某再就将我的电话给了张某甲。2012年农历腊月份,冯某甲给我联系,说在俄罗斯干建筑内装修,一个月8000元的工资,两个月一发工资,直接打到家里的银行卡上,待遇不错。看我能不能多介绍几个工人,说介绍一个工人给我100元的好处费。腊月里我和同村的孟某甲、许某某、张某庚、孟某乙、张某申去到冯某甲家,交给冯某甲每人2600元。冯某甲的儿子冯立士在场登记我们的名字。到今年5月份我村的孟某甲、许某某、张某申和水杨村的两个人被冯某甲带出国啦,其余人等到现在还没有走成。我没有见过冯某甲有对外劳务经营资质。

10、被害人张某戌陈述:证实201323月份,我通过同村的黄某某知道冯某甲能办理出国打工,我在冯某甲家中给了冯某甲4000元的报名费。当时一起交钱的还有同村的黄某某、张某子、张某丑,一共13200元。我和张某子定的是第二批出国,每人交4000元,黄某某、张某丑定的是第一批出国,每人交2600元,收条是冯某甲让在场的一个年轻人打的,可能是他儿子。至今未能出国,钱和护照未退还。

11、被害人吴某某、池某某、陈某某陈述:证实去年快要过年时,通过同村的吴某丁知道胡状乡大柳寨村的冯某甲能够办理出国,就找冯到冯某甲,每人向冯某甲交纳2600元出国报名费用,当时冯某甲和冯立士收的钱,委托冯某甲办理护照。我们一共二十人519日到达俄罗斯圣彼得堡,在王某工地从事建筑粉刷,王某未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期间未发过工资。我们十人要求回国,718日回国时被俄罗斯当地警方带走并关押37天,经中国大使馆解救于824日回到北京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王某安排冯某甲在国内招工,冯某甲让孟某某介绍工人,大部分工人都是主动找的冯某甲。招工是从2013年春节开始的。今年五月份冯某甲带着第一批工人出国,王某安排冯某乙办理第二批工人出国的事情。我不知道招收了多少工人,收取了多少费用。唐某某从我家中拿走了100000元和工人的护照,剩余的钱冯某甲用到冯某乙结婚上一部分。冯某甲不识字,有时工人找到我家交钱报名出国,冯立士就替冯某甲记录工人的名字和交的钱,给报名的工人写收条。

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受冯某甲安排制作了出国务工人员名单和收费情况,共120人,收费27万元,还代冯某甲写过部分收条,冯某乙收的钱。

14、证人田某证言:证实我是前几年通过朋友认识的王某,他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和俄罗斯人经营一家“凯莱”建筑公司。他国外的联系方式是+79218865667,国内的电话是13037004141。王某在俄罗斯圣彼得堡有建筑业务,在国内没有办公场所。他在国内招收工人,要我帮忙收到报名工人的护照之后,代他办理签证。办好签证后让工人取走。今年5月份左右我经过王某代办过河南濮阳籍工人的出国签证,是一个叫唐某某的和我联系,说是王某的人,托我办理签证。唐某某将招收工人的护照邮寄给我,之后有一个网名叫“不差钱”的河南人通过王某邮寄给我一部分护照。接到护照后由王某负责在国外办理“工作邀请函”,我收到邀请函后帮助王某给工人到中华俄罗斯使馆办理签证,办好签证后让工人拿走。我帮助王某办理河南濮阳县报名去俄罗斯第一批共22个人的签证,分别是张某寅、孟某乙、杨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池某某、李某子、孟某甲、许某某、张某申、任某某、赵某某、吴某丁、吴某某、刘某子、李某丑、李某寅、王某卯、张某卯、张某辛、冯某甲。还有95个人的护照在我这里。我的QQ号码是1600351173,网名行走俄罗斯。网名为不差钱的叫冯某乙,我们通过QQ联系,核实护照身份的情况,还给我邮寄过护照。2013517日我给冯某乙发过短信息,短息内容都是王某安排我告诉每个工人的,就是让工人顺利坐飞机出国。

15、冯立士邮件记录:证实冯立士与王某联系工人赴俄罗斯务工事宜,包括确定出国人员名单、商谈工人待遇、签订劳务合同、将10万元钱转账给唐某某。

16、收款条:证实冯立士收取招收工人的钱。

17、唐某某书写收到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从冯立士卡内向唐某某卡内转账现金100000元。

另有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劳务合同、物证照片、冯某乙与田某短信息记录照片、冯某乙电脑存储人员明细表、冯某乙QQ聊天记录、中旅体育旅行社证明、中旅体育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被害人证明材料、护照、签证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冯立士参与非法经营,并具体实施了招收工人、收取费用、记录名字、代办护照、与王某打电话、发邮件联系工人外出务工事宜、并给唐某某转账100000元等行为,有被告人冯立士供述,同案人冯某乙供述,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崔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鲁某某、鲁某甲、郭某某、孟某某、张某戌、吴某某、池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田某、张某某、张某甲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冯立士邮件记录、劳务合同、冯某乙电脑存储人员明细表、冯某乙QQ聊天记录、收款条、唐某某书写收到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冯立士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立士在其父冯某甲的要求下,对已收取费用后的工人名单进行登记,并与王某通过邮件联系的行为,不构成与冯某甲的共同犯罪,指控被告人冯立士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同案人冯某乙在冯立士外出务工后收取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费用及又将钱要回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冯立士的犯罪数额内,其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参与收取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费用计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士参与招收外出务工人员118名,收取费用331400元,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士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达110余人次,非法收取费用30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立士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立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111日起至201711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 雪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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