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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大量个人隐私 因非法经营被判
发布时间:2016-08-15 点击数:1412

本报讯(记者王蔷)两名私人侦探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从事打假、讨债及调查婚外情等业务,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隐私。日前二被告戴某和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东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期,并处罚金10万元。

戴某大学学的是法律。2011年他开了一家商务公司,和公司经理李某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揽业务,有偿从事讨债、婚姻调查等私人侦探业务。其中婚外恋的调查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跟踪、拍照,以查清是否有婚外恋。

事主吴依(化名)从网上找到了戴某的商务公司,委托该公司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情况并签了协议书,约定调查费是1万元。调查前,吴女士先支付了5000元给戴某。

李某跟踪吴女士的丈夫20多天后,发现其丈夫确实有婚外情,并掌握了“小三”的家庭住址。吴女士担心丈夫离婚,想事先将名下的财产转移,于是又让戴某查其老公名下的账户。戴某提出要另付调查费2000元。

没过多长时间,戴某将查询结果给了吴女士,并得到吴女士支付的剩余7000元调查费。

2012年4月,警方开展打击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统一行动,戴、李随之被抓。警方在其公司电脑内发现大量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戴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戴某和李某违法所得9.7万元被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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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极易犯法

到目前为止,所谓“私家侦探”在我国一直还是一个非法存在。

2008年底,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调查公司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应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新罪名,禁止窃取或非法获取通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尽管如此,这一行却因其市场需求而回报颇高。据东城检察院检察官张莉介绍,戴某等人从“上家”购买一条个人信息仅仅花了40元,却因此获利数万元。他们花了几百元买了一个GPS定位器,让委托人偷偷安装在被调查者的汽车上,跟踪成功后会得到一两万元的回报。

张莉检察官说,凡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GPS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了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暴力活动,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律师或个人进行调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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