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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专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9-11-05 点击数:903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避免口头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避免证据缺失。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避免公章管理不善。

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4.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5.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

如果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6.避免“订金”、“保证金”与“定金”的概念混淆。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认定。

7.避免保证担保意思表示不明确。

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企业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企业作为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8.避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丧失抵押权。

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权利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权利劣后于在这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为避免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对上述情形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以此制约客户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9.避免因未交付质物而丧失质押权。

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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