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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相关资料链接
发布时间:2016-06-21 点击数:2429
 

案例中涉及不正当纠纷的案件,其中会对其案例要旨、裁判要点、核心术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进行汇总呈献给各位。

一、     王乃兵与苏州轻工电机厂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辩论意见;辩论权;法院采纳

【争议焦点】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论意见,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中的主张,当事人能否主张法院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案例要旨】

    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其主旨在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表达其主张或者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辩论情况对事实和法律问题予以评判,不采纳当事人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剥夺当事人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论意见,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中的主张,当事人不能主张法院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00条、第204条、第210条。

二、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不正当竞争;调查费用;赔偿范围

【争议焦点】

权利人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赔偿?

【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因此,权利人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赔偿。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150条、第200条、第204条。

三、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核心术语】

管辖原则;被告就原告;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起诉时,被告人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的,是否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一般管辖原则包括原告就被告和被告就原告两种情况。其中,被告就原告的一个情形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起诉时,被告人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的,不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本案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5条、第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5条、第21条、第22条、第28条、第170条、第207条。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等与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核心术语】

仲裁、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

   案外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而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后,权利人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其提起仲裁的同时,能否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一并提起仲裁?

【案例要旨】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是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达成。可知,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前提,若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则其不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案外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而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其提起仲裁,但是不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一并提起仲裁,因为权利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对他人不产生约束力。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1条、第28条、第127条、第154条、第170条、第171条。

五、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

【核心术语】

修订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对于适用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原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存在错误的,能否申请再审?

【案例要旨】

   2013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虽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依据该事由申请再审。实际上,修订后的法律之所以删除了该条规定,原因在于管辖错误这一情形已经为该条其他项目的申请再审事由所涵盖,故没有必要单列管辖错误这一申请再审事由。因此,对于适用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原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存在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条、 9条、第10条、第14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失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失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101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8条、第29条、第170条、第200条、第207条;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条。

六、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证人证言;书面形式;合法性

【争议焦点】

   法院因证人未到庭而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当事人能否以该书面证言加盖了公章为由主张法院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要旨】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第一,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取得主体必须合法;第三,证据的取得程序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对于证人证言,法律明确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故出庭是证人证言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即原则上,证人证言的表现形式应当是当庭作证,而不是提交书面证言。因此,法院因证人未到庭而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当事人不能以该书面证言加盖了公章为由主张法院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72条、第200条、第204条。

七、山东心连心酒业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知名商标;知名性;特有性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案例要旨】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可以分为两方面理解,一是知名性,二是特有性。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00条、第204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31条。

八、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与利莱森玛公司(Leroy-Somer)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案

【核心术语】

近似;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争议焦点】

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如何判断?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近似,可以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以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外文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和中文商标含义相同,相关公众因此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构成商标近似。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4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126条、第140条、第200条、第204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52条、第56条。

九、秦皇岛抚天电源公司等与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侵犯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核心术语】

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权利人;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8条、第130条、第134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53条、第232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54条、 294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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