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400-867-9200
当前位置:首页 > 国锦研究
民事案件中必须掌握的26个常用数字
发布时间:2016-06-16 点击数:1811
 

导读:本文整理了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时限问题,方便了解各类案件处理时限和合法权益保护时间。

  一、诉讼时效、仲裁、调解时限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应当完成调解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9)

  5.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1年。

  6.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9.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10.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

  15.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17.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18.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19.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2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3.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24.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2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26.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韩平 主任· 合伙人· 律师
韩平,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专家,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周海山 合伙人· 律师
周海山,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长期从事国企的法律顾问工作与民..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刘珈铭 律师
刘珈铭,专职律师,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服务于企业顾问单位的同时,也广泛地开展..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胡安栋 律师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