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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物权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西民初字第6 3 7 9号
原告张某,男,1 9 8 1年1 1月1 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威宁谢测绘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广外“荣丰2 0 0 8”9号楼1 3 0 3室。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1 9 8 1年1 0月1 2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宣武医院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 0排1号。
委托代理人刘珈铭,女,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小区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燕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之委托代理人郭天喜,被告江某之委托代理人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 0 0 9年1月2 1日出资购买了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京NQ9869),因原告非北京户口,又逢年末办理暂住证麻烦,遂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车辆购买至今,均由原告进行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被告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被告多次推脱,现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为广州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Q9869)的所有权人;被告将诉争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江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诉争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曾于2 0 0 9年2月份开始长期同居。2 0 0 9年1月2 1日,原告出资购买了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Q986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购车款价税合计为十九万一千八百元整,购货人为被告江某。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所有人信息载明车牌号为NQ9869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江某。2 0 1 0年3月9日,本案被告江某将本案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将本案诉争车辆返还给江某。其起诉书中载明:被告(张某)于2 0 0 9年1月2 1日购买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赠与原告(江某)。庭审中,本案原告张某否认曾经将该诉争车辆赠送给本案被告江某。现该诉争车辆在原告张某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对账单、起诉状、停车费票据、单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诉争车辆依法登记在被告江某名下,其所有权应为被告江某所有。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其为诉争车辆所有权人并将诉争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千零六十八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一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晨
2010年6月17日
书记员 陈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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